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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五大显著特点:彰显消防责任社会化
来源:保卫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8日 08:56

修订后的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消防法的显著特点就是从五大方面体现了消防责任正逐渐向社会化转变。

一、确保安全,消防产品标准责任社会化

消防产品属于安全类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后消防产品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新消防法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专家指出,新消防法明确了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将大大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消防产品的质量问题。

二、灵活统筹,消防设计审核责任社会化

根据旧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均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过去,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要将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在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审图机构进行审查。为此,新消防法规定: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三、群策群力,消防力量责任社会化

消防工作实践证明,建立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是发展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基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新消防法全面继承并发展了旧消防法中有关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规定,明确了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的总体要求,区分城市、乡镇,明确建设不同形式消防力量的要求。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四、完善保障,火灾公众责任社会化

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困难。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项措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利用市场手段来平抑火灾风险,为此,新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消防安全评价不合格,单位就要多掏保险费。

有关专家认为,通过保险机制分担风险,有利于解决火灾损失赔偿等问题。新消防法的规定是现实可行的。

五、明确任务,消防抢险救援责任社会化

在2008年“5.12”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公安消防队伍在抢救人员生命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另据统计,目前公安消防队伍实际承担的除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

根据我国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公安消防部队在现役体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成效,新消防法总结消防队伍在汶川大地震灾害中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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