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秩序管理是学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秩序管理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下,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维护校园秩序的教育、管理工作;全校师生员工及在校内活动的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有义务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条 保卫处建立校卫队,专门从事校园秩序维护工作。对严重违反本规定,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处分或经济处罚,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四条 校卫队担负学校门卫执勤任务。执勤人员应认真执行门卫管理和登记制度,严格、文明执勤。
第五条 出入校园人员应持有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自觉遵守门卫制度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外单位来校进行公务活动,有关接待单位应事先向保卫处通报,经同意后,通知门卫放行。
外来人员不准携带枪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校园。
第七条 出入校园的内部机动车须持有保卫处统一发放的车辆通行证,并摆放在驾驶台醒目处,服从门卫管理,自觉接受安全检查。自行车出入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八条 外单位或个人来校车辆进入校园,应凭有效证件在门卫进行登记,经允许后方可放行。离开校园时,门卫有权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出租车、营运摩托车和大噪音家用车进入校园。
第九条 携带大件物品、公物出入校门者,必须持有关单位或本校人员证明,主动接受门卫安全检查。对可疑车辆和物品,执勤人员有权暂扣,经保卫处审查后,凭有效证件或证明,方可放行。
第三章 交通管理
第十条 校园道路要保障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在路面上私自堆放杂物占道,严禁在道路上摆摊设点。校内建设需要挤占路面或道路施工的,有关部门应提前三日向保卫处报批。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 在校园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按规定路线和路标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禁止在教学区、生活区鸣笛。严禁摩托车在校内飙车,禁止未经批准的车辆在校园内营运,双人、三人自行车不得在校内行驶,骑自行车严禁带人。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证件齐全有效,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学校交通管理员的监督、检查。机动车要在划有停车线的路边停放。
参加学校重大活动、大型集会、社会考试的车辆应按要求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严禁机动车驾驶员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违章占道和随意停放车辆。
第十三条 保卫处负责办理校内公用车辆和学校职工(含其亲属)机动车通行证、学校职工及其家属的摩托车、助动车办理通行证。
所有车辆通行证有效期均为一年,到期后凭原证办理新证。
第十四条 校园内发生的一般性交通事故,保卫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派出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爱护学校公共设施,不得从事非法、违规活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集会、舞会、演讲;不得进行不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煽动闹事、打架斗殴、侮辱诽谤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人权。
第十六条 在学校有关场地举办集会、演讲、文体等有关大型活动(500人以上)时,主办单位应提前三天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经审核批准,在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举办集体活动坚持落实“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内容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扰乱学校的正常秩序。
全校性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举办大型集体活动,要有安全工作预案,必要时报请保卫处协助做好安全工作。
未经批准的集体活动,保卫处应予以制止、取缔。
第十八条 学校内部成立各种社团组织,组织者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开展活动的内容应健康向上,符合上述举办集体活动的规定。
国内外新闻记者来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相关证明,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学校进行采访。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发布的通知、通告、简报,应张贴在指定位置。严禁任意撕毁、覆盖、涂抹学校张贴的正在发生效力的通知、布告。
校内各建筑物、树木、电线杆、公告栏等部位,禁止随意张贴广告、布告和各类信息材料。各单位如确需在校大门、主要道路和建筑物张贴、牵拉大型宣传标语,应经宣传部批准,事后及时撤掉。
第二十条 设在校园的商业网点须在指定位置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随意摆摊设点、兜售物品、进行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凡在校园内开展的临时性商业活动须经保卫部门审批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校园公共场所应举止文明,严禁乱涂乱画、随意吐痰、损坏树木花草、观看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
学生宿舍禁止留住非本校学生和男女混住。
宿舍内严禁乱接电线、网线、做饭、使用大功率电器和饲养宠物。
第二十二条 建筑队进校施工,必须在七日内由其负责人与分管建设的单位,签订工地治安保卫和消防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各部门聘请的临时工应在报到三日内,到保卫部门办理治安登记手续。
任何部门不得聘用无身份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和暂住证的临时工。
第五章 消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是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校防火工作预案、组建学校义务消防队、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组织扑救发生的火灾和追查处理火险事故责任,并指导、检查、监督、讲评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主要党政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全校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十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有预防火灾、报告火警、保护消防设施、宣传消防知识和自觉履行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用电管理部门对全院电器线路和大功率电器设备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对电线老化和不符合安全的电器设备要及时更换,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短路、超负荷运转。照明电路、灯具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对易燃易爆地点的照明灯具,要严格按照防火规定进行安装,必要时应安装防爆型照明灯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举办大型集体活动,要有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预案。家属区、学生公寓、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要设立明确防火、疏散标志。凡在校园内非指定地点使用明火,必须先到保卫处办理《动火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焚烧废纸、杂草、落叶、垃圾等易燃品。严禁在学生宿舍烧水、做饭、、乱接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九条 严重违反本规定,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损坏和火灾事故的单位或人员,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定实行教育、奖励、处罚三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对执行本规定有明显成绩或有较大贡献的,学校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且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赔偿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